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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原县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1-29 】 【选择字号:

镇审改发(20163

 

镇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镇原县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镇原县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6812

 

 

镇原县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部门(单位)包括:县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目录管理。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

省、市驻县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纳入县政府的《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在县政府、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以及各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县审改办是县级《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权力事项组织清理、审核确认、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目录》应当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编码、事项类别、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等要素和内容。

对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权力部门(单位)应当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权力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

 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以及上级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外,《目录》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除行政审批外,《目录》新增其他9类行政权力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由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县审改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及时调整《目录》;涉及行政权力事项整合或对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等要素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目录》予以调整: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新增行政权力的;

()省、市政府行政权力事项下放本市实施的;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上级政府对行政权力事项予以调整的;

()行政审批事项能够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 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制定标准或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行政权力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实施且该行政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

()行政权力事项因部门(单位)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行政权力事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十一)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新增行政权力事项,或因实施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单位)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审改办,县审改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

第十一条 县审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的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时提出清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审改办进行投诉或举报。

县审改办和部门(单位)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县审改办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增加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违反规定的,县审改办应当督促行政审批机关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