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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减证便民”事项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1-15 】 【选择字号:

镇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减证便民”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根据县审改办《关于印发县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审改办发[2017]8号)和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减证便民”事项的通知》(庆市审改办发〔2017〕16号)精神,县审改办组织各部门(单位)认真开展了“减证便民”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在各部门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清理上报的基础上,经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集中审核,决定县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的“减证便民”事项共11项,现予以对外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登陆甘肃政务服务网,对原审批服务事项中涉及的证明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确保网站数据信息动态更新、调整到位。同时,要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以此次“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为起点,按照“清理一批、审核一批、公开一批”的模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利企便民,结合实际做好证明事项的清理精简工作,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县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的“减证便民”事项目录

                

                镇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县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的“减证便民”事项目录

               证明事项名称 取消理由 原具体用途 原开具 单位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承办        部门 主管   部门
1 企业办理文物商店设立和销售文物审批时,需提供的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无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办理文物商店设立和销售文物审批 会计                事务所 不再出具此项证明材料 镇原县文广局 镇原县文广局
2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申请人提交的计生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动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第九条 取消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申请人提交的计生相关证明材料。 作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推进信息共享和办事承诺制,相关信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计生信息系统查验。 镇原县卫计局 镇原县卫计局
3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7]6号)中第6项明确要求“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会计              事务所 不再出具此项证明材料 镇原县卫计局 镇原县卫计局
4 健康证明 《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中第7项明确“医疗机构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     医疗机构 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标准,企业严格按标准执行,加强直接从事消毒产品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镇原县卫计局 镇原县卫计局
5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办理开户银行账户等事宜时,需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015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质监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办理银行开户等事宜 镇原县                 质监局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由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企业由工商部门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镇原县质监局 镇原县质监局
6 供货方授权委托书 无法律法规依据 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由供货方出具申请人提供 不再出具此项证明材料 镇原县工信局 镇原县工信局
7 供货方(含销售或分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法律法规依据 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由供货方出具申请人提供 不再出具此项证明材料 镇原县工信局 镇原县工信局
8 供货方(含销售或分销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无法律法规依据 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由当地食药监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不再出具此项证明材料 镇原县工信局 镇原县工信局
9 酒类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无法律法规依据 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由当地食药监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不再出具此项证明材料 镇原县工信局 镇原县工信局
10 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法律法规依据 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不再出具此项证明材料 镇原县工信局 镇原县工信局
11 经营者所购酒品《酒类流通随附单》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内的16个规章。 办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商务部门 不再出具此项证明材料 镇原县工信局 镇原县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