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和省市驻镇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镇审改办发[2016]9号
镇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第二批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和省市驻镇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镇有关单位:
根据市审改办《关于公布第二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和省市驻庆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庆市审改办发[2016]10号)要求,县审改办在第一批清理公布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对县政府部门和省、市驻镇单位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共涉及县政府部门7项、省市驻镇单位1项,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和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县政府部门及中、省市驻镇单位第二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8项)
镇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原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镇原县国土资源局
镇原县林业局 镇原县气象局
2016年11月22日
县政府部门及省市驻镇单位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涉及的审批等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审批 部门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
县文广局 |
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
涉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2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初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
县文广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编制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涉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县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涉及行政许可项目 |
4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 |
县国土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涉及行政许可项目 |
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地质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 |
县国土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涉及行政许可项目 |
6 |
采矿权地质预查报告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 |
县国土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涉及行政许可项目 |
7 |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 |
县国土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涉及行政许可项目 |
8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监测 |
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监测资质单位 |
县气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监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监测 |
涉及行政许可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