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第六轮第三批取消下放调整合并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和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庆政发〔2013〕59号)、《关于公布市政府第九批新增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庆政发〔2014〕29号)和《关于公布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庆政发〔2014〕91号)文件精神,按照“应取必取、能放则放、中心下移、方便办事”和“对应承接”的原则,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县政府第十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4项。具体为: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承接省市下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本批调整后,县本级共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50项(其中行政许可173项、非行政许可77项),备案制管理项目60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对承接的项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责任、时限和程序,严格规范运行;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县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要优化程序、减少要件、压缩时限,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批代替监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推行网上审批、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绿色通道”、“全程代办”等审批机制,对重大投资项目等要试行快速审批,努力做到一次申报、集中预审、联合勘察、全程协调、跟踪服务。
附件:县政府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镇原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
附件
县政府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县财政局 |
市政府第 十一批 |
2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县水务局 |
市政府第 九批 |
3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县水务局 |
省政府第 十批 |
(二)承接省市下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50万元以下) |
县地税局 |
市政府第六轮第三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