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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2-06 】 【选择字号:

镇原县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74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各级、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
  (三)县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情况。
  (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机构数额、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经费形式、隶属关系等。
  (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使用情况。
  (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八)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执行情况。
  (九)《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执行和运转情况。
  (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情况。
  (十一)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十二)“12310”举报电话举报的各类举报事项。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的抽查、普查,并结合机构编制管理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进行监督检查。县编委办会同组织人事和财政等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公开监督。县编委办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外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杜绝违规操作。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大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作用,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工作,对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项调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上级党委、政府举报。
  (三)建立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向县编委办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县编委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机构编制审计和考核制度。县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对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和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内容。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严格的考核责任制。

四、责任与追究
  (一)县机构编制部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检查。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掌管资金、财物、项目审批、评优选模等手段,对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进行干预,机构编制部门经核实后,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
  (三)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如实反映检查情况。监督检查人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机构编制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机构和编制的,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办理调配录用人员手续或者拨付人员经费的,由县委、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