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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2-06 】 【选择字号:

镇原县“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构编制部门“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畅通监督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镇原县“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县“1231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以下举报事项:

(一)违犯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违犯机构改革规定和改革方案的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混编、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提高内设机构规格;

(四)擅自违反干部职工调配原则,对干部职工进行逆向调动的;

(五)干部职工受刑事处罚后未及时给予行政处理意见,私自离岗或在职死亡,没有及时核销实名制信息和工资台账的;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政机关擅自使用自定事业编制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合同租用他人顶岗的;

(八)在职离岗上学或违反相关规定套吃“空响”,骗取财政经费的;

(九)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第三条  县编委办受理“12310”电话举报后,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受理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二)承办、转送、交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

(三)审核有关办结报告;

(四)按程序公布举报工作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习惯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五条  12310”举报电话实行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举报电话由县编办指派专人负责接听受理。

第六条  接听受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接听来电,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

属于受理举报事项,接听受理人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让举报人充分阐述举报的事实,重要情况、情节要详细询问并向举报人复述确认。询问并记录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的,应当注明。

对咨询和受理范围以外的电话,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或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方式。

对本县举报到省、市编制部门转来的重大举报事项,一定要会同纪检和相关的业务部门联合调查办理,确保受理案件的公正、真实。

第七条  具体受理人要对举报电话记录认真整理,填写“12310”举报电话受理登记薄,编号登记,并做好对外保密工作。

第四章      

第八条  接听举报电话人员接到举报电话5天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分析,提出拟办意见,由编办分管领导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确定办理举报事项的有关事宜及承办人。

第九条  承办人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举报事项必须有办结报告,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          协办举报事项的办理

举报电话举报事项如涉及多个单位或工作部门的,由承办业务人员及时汇报编办领导,属编办主办的,向相关单位或部门发出协办通知,并组成联合调查组,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办结后将处理结果备案。如有通报必要的发文通报。

举报事项是以其他部门为主,编办协助办理的,承办人员应准确记录,将举报事项及时转主办部门,并汇报主要领导,提出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与主办部门沟通,争取在期限内办结。

第五章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应自确定承办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承办人作出书面说明,经县编办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情况且向举报人说明。

第十二条  承办人报送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人及时补办或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人以单位名义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要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备案。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承办人要认真做好解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履行办结手续,做好材料整理,将举报电话记录,转办通知单、调查报告、处理结果等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单位和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的人员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

(二)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讨论意见等情况;

(三)不准利用举报事项和调查核实举报之机谋取私利或打击报复;

(四)不准擅自将举报事项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

(五)不准隐瞒、捏造查核事实;

(六)不准推诿、拖延、压制或者损毁举报件。

第十六条  承办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或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举报电话受理人和承办人违反纪律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八条  以电话录音、传真、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事项,在受理时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